近日,李开复投资的零一万物公司被爆[i]其大模型“Yi”使用了Facebook母公司META的Llama大模型(全称为Large Language Model META AI)的开源代码,对外却没有提及。套壳却不说明的做法引来了大量质疑。对此,该公司致歉称:正在各开源平台重新提交模型及代码并补充Llama协议副本的流程中。该公司负责人表示公司不存在抄袭问题。今天就来跟大家聊聊,法律上,这种行为算不算抄袭?法律后果还有哪些?
先说结论。我国《著作权法》规定:署名权,即表明作者身份,在作品上署名的权利。所谓的抄袭,就是侵犯署名权的行为。零一万物的软件使用公司的源代码却不标来源,让别人看起来这部分内容是他们自己开发的,确实涉嫌侵犯署名权,也就是涉嫌抄袭。哪怕是他们是疏漏造成的,侵犯署名权也没跑。至于法律后果,我们要切换一个视角,要从Llama的著作权人META公司看,他们被侵了哪些权,就知道了。
一、著作权人META公司的权利
META公司虽然公开了Llama 2的代码,但其在软件协议[ii]中做了多项保留,摘几点大家看看:
1. 制作发行Llama材料或任何衍生作品,如果可供第三方使用,应向该第三方提供本协议的副本。并且公示权利标识:“Llama 2已根据Llama 2社区许可证获得许可,版权所有 (c) META Platforms, Inc. 保留所有权利。”
2. 不得使用将Llama用于改进任何其他大型语言模型,但Llama 2或其衍生作品除外。
3. META对月活7亿用户的授权做了保留。如果被许可人使用Llama 2开发的软件产品月度活跃用户超过7亿人的,则被许可人应在此前的一个月向META申请代码许可授权,META有权自行决定是否进行授权,在META授权之前,被授权人无权行使任何权利。
以上条款是否有效?当然有效。Llama 2的软件著作权属于META,公开源代码时对权利进行保留,只要不违反法律规定,也是其合法权利。另外,笔者查了一下,OpenAI[iii]用户协议Claude[iv]用户协议中均含有不得用其服务改进竞争对手产品的条款,但Google Bard[v]和文心一言[vi]的用户协议则没有此类条款。
因为对授权进行了限制,所以虽然META公开了Llama 2的源代码,但开源软件机构Open Source并不认为这种做法属于开源,他们还特地发了个文章[vii]做了个说明:因为开源许可证不应歧视个人、团体或工作领域。而META为Llama模型和代码的许可,对月活超过7亿用户的开发者,以及用Llama改进其他大型语言模型做了授权限制,因此不符合开源标准。
二、零一万物公司有什么法律责任
笔者查了下零一万物公司的用户协议[viii],其并未包含META对Llama 2软件协议中的限制,其也没有公示其大模型是使用Llama 2的代码进行了改编(目前已做部分修改)。所以首先涉嫌侵犯署名权,这个前文已述。其次,Llama 2的软件协议对被授权人授权的前提条件是要公示权利标识:“Llama 2已根据Llama 2社区许可证获得许可,版权所有 (c) META Platforms, Inc. 保留所有权利。”
如果没有公示的,可以视为被授权人没有满足授权条件,所以其二次开发及发布均涉嫌侵权,二次开发侵犯META公司的软件修改权,发布修改后的源代码及编译后的目标程序,则侵犯META公司的软件信息网络传播权。
同时,如果零一万物公司不承认套壳的,也就不能算Llama 2的衍生作品,会同时违反“不得使用将 Llama用于改进任何其他大型语言模型,但Llama 2或其衍生作品除外”的用户协议规定。
三、使用零一万物代码开发衍生作品者的法律风险
如果第三方开发者不了解情况,使用了零一万物公司隐匿来源的代码做再次开发的,同样会因为受零一万物公司的牵连,面临侵权法律风险。定性上,零一万物公司的法律风险,第三方开发者都有,只是如果不明知,侵权的性质就没有那么严重。
对零一万物公司侵权代码再次开发(含三次开发、四次开发……)的作品代码如果包含Llama 2代码的,首先会侵犯META的署名权,其次是META公司的软件修改权,发布修改后的源代码及编译后的目标程序,则侵犯了META公司的软件信息网络传播权。
Llama英文对应的是一种可爱的动物——美洲大羊驼,也就是中国网民俗称的“草泥马”。中文俗称虽然有点粗俗,但Llama的软件协议虽然对使用有限制,但规定其实并不严厉,如果像笔者之前介绍的《用GitHub上的开源代码训练人工智能违法吗?》[ix]一文中提到的,是用了GPL协议项下的代码而不标识的,法律风险会更大。总之,我们对公开源代码软件的态度应该需要更加严谨,要用别人的代码,就应该遵守别人的开源协议,否则,不但自己可能侵权,还会连累用你产品开发衍生产品的人。
参考资料:
[i] https://www.sohu.com/na/737188391_161795
[ii] https://github.com/facebookresearch/llama/blob/main/LICENSE
[iii] https://openai.com/policies/business-terms
[iv] https://console.anthropic.com/legal/terms
[v] https://policies.google.com/terms/generative-ai/use-policy
[vi] https://wenxin.baidu.com/AIDP/wenxin/Yl6th25am
[vii] https://blog.opensource.org/Metas-llama-2-license-is-not-open-source/
[viii] https://huggingface.co/01-ai/Yi-6B/blob/main/LICENSE
[ix] https://mp.weixin.qq.com/s/1TTkYh2yJZgd_CSCbtdgkw
本文作者:游云庭,上海大邦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知识产权律师。电话:8621-52134900,Email: yytbest@gmail.com,本文仅代表作者观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