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媒体报道[i],近日北京互联网法院判决了国内第一起AI生成图片著作权侵权纠纷,认定原告以提示词方式通过人工智能生成的图片受著作权保护,笔者阅看了本案一审判决书,认为判决本质上是认定:因为AI生成图片的提示词是智力劳动的成果,所以提示词作者对AI生成的图片享有著作权。这是把思想或者创意层面的内容作为表达保护,不一定符合《著作权法》的规定。
案情简介:判决书全文见引文链接[ii]。原告使用开源软件Stable Diffusion通过输入提示词的方式生成涉案图片“春风送来了温柔”,发布在小红书。原告发现,被告的百家号账号发文使用了涉案图片,遂起诉。
法院认定,原告是直接根据需要对涉案人工智能模型进行相关设置,并最终选定涉案图片的人,涉案图片是基于原告的智力投入直接产生,且体现出了原告的个性化表达,故原告是涉案图片的作者,享有涉案图片的著作权。但法院同时认为现阶段生成式人工智能模型不具备自由意志,不是法律上的主体。人们利用人工智能模型生成图片时,本质上仍然是人利用工具进行创作。即整个创作过程中进行智力投入的是人而非人工智能模型。
被告侵害了原告就涉案图片享有的署名权和信息网络传播权,应当在社交平台发布声明赔礼道歉,以消除影响,并在判决生效之日七日内赔偿原告经济损失500元。
下面说一下笔者为什么认为本案有争议:本案的本质是,原告只输出了提示词,就通过人工智能生成了涉案图片。根据《著作权法》的传统理论,人创作的作品才受版权保护。但法院却认定因为提示词包含了智力劳动成果,所以用提示词通过人工智能创作的图片也是人创作的,所以图片构成美术作品,应当获得版权保护。
一、原告的行为不构成创作
我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三条规定:著作权法所称创作,是指直接产生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的智力活动。为他人创作进行组织工作,提供咨询意见、物质条件,或者进行其他辅助工作,均不视为创作。
对照此条,本案的原告就涉案图片的生成过程不构成创作。因为其输入提示词的行为没有“直接”产生涉案图片。用笔画图是直接产生,用绘图软件画图也是直接产生,但用提示词输入到人工智能软件,是通过人的语言而不是画图行为产生的图片,只能算间接产生。原告的行为更接近为第三条第二款中的为他人创作提供咨询意见,或者进行其他辅助工作,不属于创作。
二、生成图片的提示词属于思想或创意范畴
世界贸易组织《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第九条规定:版权的保护仅延伸至表达方式,而不延伸至思想、程序、操作方法或数学概念本身。本案诉争作品为图片,图片表达的版权保护应当限于图片,在对图片的保护中,提示词为生成图片的思想或创意,不应受保护。
如果要把提示词作为表达进行的保护,那人工智能软件或服务对相同表达的输出就应当有一致性。根据法院的判决,提示词如果属于表达受到保护,那相同的提示词输入任何不同的人工智能软件服务,无论是Stable Diffusion、Midjourney或者百度的文心一言,表达应该一致,应该得到相同的照片。
但实际上,相同的提示词输入不同的人工智能,得到的结果肯定是不一样的。著作权的规则是,相同的表达应该对应的是相同的作品。同一个作为提示词的表达,怎么会对应很多个人工智能生成的不同作品?
所以本案确立的规则的问题在于:其要保护的表达没有确定性。本案原告在向人工智能输入提示词的时候,他自己也不知道人工智能可能创作怎样的作品,而且不同的人工智能根据相同的提示词,会生成不同的作品,所以生成图片的提示词不是表达层面的东西,而是思想层面。
三、人工智能生成图片门槛过低,不应当受保护
本质上,知识产权是从社会公有领域划出一块区域,给创新者以保护,给一个人的知识产权以保护,意味着社会上会牺牲其他人使用这个知识产权的自由。所以,在确定要不要把一个新生事物作为知识产权保护之前,我们应该衡量一下,设立这个制度对社会是不是有益?或者更直白一些,有没有性价比?
在笔者看来,因为生成图片的门槛太低,方式太便捷,对图片生产者而言,其无需作画,很方便的写一些提示词就可以生成一幅作品,就个人而言,其对人工智能图片创作的智力贡献是很低的。而且人工智能的软件是可以大规模复制的,只要算力足够,短时间生成海量的图片完全没有问题。如果这都可以获得著作权保护,对整个社会而言,就起不到鼓励创新的效果了,换言之,性价比比较低,不划算。
同时,人工智能训练用的素材目前是个黑洞,包括本案所涉及的Stable Diffusion在内的多数人工智能开发者对此基本都讳莫如深,原因就是他们的素材是抓取的全网素材,但多数未经授权,所以有知识产权原罪的瑕疵。公平地说一句,用全人类创作的图片投喂训练出来的人工智能(其中的多数还在著作权保护期内),当然不受著作权保护给大家使用更加公平。
人工智能的提示词当然也是有一定技术含量的,但至少目前来看,门槛不算高,通过简单的学习就可以在专业的人工智能图片引擎上生成质量不错的作品,而且提示词也能用人工智能生成,笔者半年前就用文字版的人工智能生成过图片的提示词。
网上还有个类比,认为本案保护的人工智能生成图片类似摄影家拍照,摄影作品的创作也就是按一下快门,但《著作权法》也给保护,本案原告也就是输入了个提示词,所以也应当获得保护。笔者对此也不认同,摄影作品和美术作品在《著作权法》上保护的独创性要求是不同的,摄影作品的独创性要求确实低,但本案涉及的美术作品的独创性要求是比较高的,创作一段提示词文字,完全不能达到美术作品的保护要求。
如果人工智能创作的作品不受《著作权法》保护,那如果有用户用人工智能创作了作品,被别人盗用,该怎么保护自己的权益呢?可以参考一下笔者在《AI生成的作品受版权保护吗?我与ChatGPT各抒己见》[iii]一文中的建议,小规模的盗用,根据《著作权法》,不应受保护,故无法维权,如果大规模盗用的,可以考虑使用《反不正当竞争法》,要求法院认定盗用行为没有付出创作成本,属于不诚信且有违公认商业道德的扰乱竞争秩序行为,以原则条款进行保护。
最后,人工智能创作的作品是不是应当给予知识产权保护,是世界各国都在探索中的问题,虽然有不同意见,但笔者认为北京互联网法院的这个案件判决书在对人工智能创作的过程以及法律适用上,做了精心的说明,是一个非常有益的探索。
参考资料:
[i] https://baijiahao.baidu.com/s?id=1783910468855424169&wfr=spider&for=pc
[ii] https://mp.weixin.qq.com/s/Wu3-GuFvMJvJKJobqqq7vQ
[iii]https://mp.weixin.qq.com/s/_uuGPdNx4AoiRwIPBmK0Hw
本文作者:游云庭,上海大邦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知识产权律师。电话:8621-52134900,Email: yytbest@gmail.com,本文仅代表作者观点。